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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新增总氮和总磷的排放指标

发布时间:2015-07-27 文章来源:本站  浏览次数:6818
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2012年10月3日第64次会议上颁布了MEPC 227(64)决议,增加了总氮和总磷的排放指标,2016年1月1日起实施。
  以前,一般认为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由有机碳污染引起的,因此称为有机污染,因而对排放水的BOD、COD的要求比较严格。现在进一步发现氮磷的污染也不容忽视,海洋赤潮和浮苔的频现是由氮磷的富营养造成的。从2008年起由美国等提案开始讨论,至2012年通过增加氮磷的最新要求,提案开始只是要求氮磷不大于10 mg/L。最终颁布的决议是总氮不大于20 mg/L,总磷不大于1.0 mg/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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